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1/T540-202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的消防工作原则,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2011年起,由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续发布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10个部分。
此次修订,第1-3部分、第5-10部分进行修订与合并,形成这一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4部分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单独申请立项并更名为《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8.9.1.2 宿舍宜设置智能用电保护设施,强化宿舍用电安全管理。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水壶、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
8.9.1.3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器具。当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小于2.0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别的部分分隔。
8.9.1.5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9.2.2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别的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确保防火分隔措施完好有效。
8.9.2.3 图书馆应设立闭馆巡查制度,清查人员是否全部离开,有无火种。
8.9.3.1 学校应明确每个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其具体负责管理日常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8.9.3.2 学校实验室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自查,全面检查实验物品以及实验环节有几率存在的火灾爆炸风险,研究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提高实验安全性,并根据实验室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9.3.3 凡具有消防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格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做申报,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进行审核备案。学校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
8.9.3.4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告知要求其掌握实验爆炸起火危险以及安全防范规程,按实验的正确操作程序做相关操作,指导老师或有关人员应在实验过程中落实安全监护。
8.9.3.5 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8.9.3.6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要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9.3.7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控制总量,危险化学品应只存放当天用量,用完后应放回安全柜或试剂柜中。
8.9.3.8 实验室内使用钢瓶、烘箱、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大功率用电器、危险化学品等,应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使用前和使用后要对设备做检查,并建立登记制度。
8.9.3.9实验室应有电源总闸,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总闸门。通风橱内不宜设置或放置插座、插头、接线板;确需设置时,应加装防爆措施。